唯識心理學

    「楞伽經,偏向唯識法相,雖然標榜法性真如,講求離四句,絕百非;可是,以五法三自性、八識二無我的楞伽大意而言,於理是偏重唯識的法相而進入法境界的。


唯識心理學           白雲老禪師著作

 

一、唯識於心理的意義

梵語:毗若底、摩怛刺多。

譯義:識,了別。唯,肯定。

概論:於人與事的認識,了別為存在的現象;現象是能力的運作結果,或者說是物與心於剎那的生起,來自互為因果的關係;頗具解析、歸趣、證實的法則,涵蓋了因明、邏輯等哲學的理論基礎。

設喻:日常中,見空中有雲,雨自天降;其實,空中本無雲雨。於此問題中,分別有兩種意見:

1空中雲雨發生之時,是有。

2空中雲雨未起之時,是無。

唯識的立論:

雲與雨與虛空,都是一種現象,剎那的生起,然後的消失,是互為因果的關係;不是有或無的結論,了別於非有非無非空的存在現象,說明現象展現之前、之時、之後的因緣;從雲、雨、虛空現象的認識,發動能力運用與存在的關係,由了別而肯定。

唯識學上說:

「一切萬法,唯識所現。」

這種理論的建立,可以「一性各具」的法則來作說明:

1名相--凡所有的名字相,如人、紙、衣、屋、氣象等。

2法相--依名字相而建立的實用性,如老師,醫生屬於人相;衛生紙,書畫紙屬於紙相;禮服,便裝屬於衣相;別墅,國民住宅屬於屋相;晴,陰,雨屬於氣象。

3法義--人,老師,傳道,授業,解惑;教育事業的從業人員,具有培養,教導,作育知識經驗的條件。

4法句--從名相建立法相,了別真義而有的文字,言語,圖片等記錄;於中表現的內涵,具有必然的可讀性。

範 例:(一)

名相:人。

法相:老師。

法義:傳道,授業,解惑。

法句:這個人是老師,他在××學校教書。

範 例:(二)

名相:喜事。

法相:舉行結婚典禮。

法義:夫妻,家庭,責任。

法句:他倆終於結合了。

範 例:(三)

名相:煩惱。

法相:坐立不安。

法義:爭吵,打鬥,殺人。

法句:因誤會而犯了大錯。

範 例:(四)

名相:犯罪。

法相:監獄中的犯人。

法義:走私,販毒。

法句:因不務正業而自甘墮落。

 

二、唯識於心理的因素

唯識學上有:「三性對相」之說,以遍計所執性,依他起性,圓成實性而建立一性各具,構成三性對相的道理,確定唯識所現的因素,標明萬法唯識的要旨;所謂一微塵,一小事件,一大問題,總理三性圓具,法界全體,涵蓋了非有,非無,非空的道理,也就是無非中道的分別唯識。

所謂一性各具而言三性對相的道理,其實就是肯定分別唯識,源自三性,一性具足,三性融通;甚至分別而立法相,了別然後肯定,完成唯識的基因,總歸不離三性的諦理;所以說,識源於心,心不捨識,依唯識而道出心理的現象,就是源淵於「識」與「心」的密切關係,構成相互之間的變化和作用。

三性的釋義是這樣的:

1遍計所執性--遍是普遍,總攬一切,是通常的一切的普遍現象;計是衡量,有所分別,是一般的自我的意識現象;所執是一切分別,依通常的自我而執著於現象的存在。譬如:虛空中雲雨,通常這些現象在自我的意識裡,認定了分別的存在,有所見的虛空,虛空中的雲、雨,甚至太陽、月亮等;凡所有的現象,往往執著於發生之時,認為這些現象存在於虛空,很少認知發生之前與之後,其現象的存在處,不是虛空中的有或無,而僅限於現象的顯現,分別即是存在的事實。

2依他起性--依是根據,他是外緣,也就是根據外緣所有的現象,是從他性;起是發起,依據現前所知的現象,發起自我意識的分別,是所見性。譬如:依據虛空中已有雲雨等。

3圓成實性--圓是圓滿,是具足;成是成就,是結構性;實是實質,是真實性,也就是圓滿成就的實體。譬如:虛空中有雲、雨、太陽、月亮等現象的發生;但是,虛空中原本沒有雲雨太陽月亮等的存在。

依於三性的道理,可以確定心識分別的因緣關係:

唯:是無體之法,是現象的認知,於情是分別有,是非空性;於理是分別無,是非有性,也就是於分別上認知有無,肯定了存在現象之時。

識:是有體之法,從相性而有分別;於事是依他起性,是假有,非空性,而實際是無,非有性,是依相而了別。於理是圓成實性,是妙有,於現象中識取現象的前與後,是空性,非有性,故說諸法無相,是依性而了別。

基於唯識的理論,認知人類心理中,往往由於無明,妄想,顛倒等的執著,發動於相的存在現象,以至產生汙染之心,構成自我的意識作用;也就是唯識學上說的不安(煩惱)和自以為是(所知),使情感發動種種變化,因而生起種種行為(造作)。

 

三、唯識於心理的界定

心理學的對象,從靈魂說,心靈說,意識說,行為說,以至生命的活動說,仍然不能標出心理的主要對象;追溯心理學的發展過程,自神的,事的,理的,總是局限現象的變化所產生的作用;不能突破傳統,擺脫神威。

唯識於心理的分別說,界定於相與性的認知,從人的組合條件,道出心理的因緣關係:

種子生現行。

現行薰種子。

所謂種子,就是現象的起始;所謂現行,就是現象的作用;於發生的事理中,必然構成可能的連鎖性,或者說因果關係。譬如:

「某人非常氣惱。」

氣惱是現行。

引發氣惱的原因是種子。

因氣惱而籌謀對策是現行。

決定施行之後是種子。

種子因是現行之果。

現行果是種子之因。

相互間具足了因果關係,也就是連鎖性。

但是,人類的認知,往往是:

他非常氣惱,是相上的,屬於遍計所執。

是某人傷害了他,是性上的,屬於依他起。

如果,綜合相與性的所知,進一步深思:

某人為何要傷害他?

可能是報復,可能其中有誤會,可能為某些利益的爭取。

因此,由於某人氣惱而發現問題,無論是任何人的,甚至包括自己在內;這其間的連鎖性,所涉及的不止於現在的因果關係,尚有與現在有關的過去的因果關係;同時,於現在有過去的未來因果關係,於未來更可以依據現在而有過去的因果關係。

唯識學上說這種因果關係:

過去--前世:有現在與未來的。

現在--現世:有過去與未來的。

未來--來世:有現在與過去的。

這種因果關係的認知,不是單一的因果,具足了多因多果;於時段上說三世,即是多因多果的道理,唯時段的時速,不止於今生,前生,來生;更有今時,前時,來時,以至年,月,日,分,秒的單位差異,各具多因多果的道理;所謂三世因果,其實就是三時因果,每一個時,關係三時,甚至無數三時。

從上所述,可見唯識於心理的界定,有著如下的因果關係,認知相與性的心理變化和作用:

相,是現行,是果,是現象的展現。

性,是種子,是因,是問題的原因。

相與性,是遍計所執,是依他而起;於相有性的問題,於性有相的現象;而且,相與性各別並具相互的連鎖性,也就是多因多果的因果關係。

所以說,佛法的萬法唯識,不說一因一果,分別有多因多果,便是關係到相與性的連鎖性,或者說因果律;因此,於心理的界定,不可以捨棄了因果律的道理,僅以一種現象討論問題,或者一個問題形成現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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