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文:殘伯出處:應佛之印期數:204期2006年6月刊
電視上,前後不到一星期,兩則新聞,一死一傷害。
電視上,前後不到一星期,兩則新聞,一死一傷害。
死了的,是跳樓自殺,怨恨司法不公。
從遺書中,指明法官威脅,蘊意是「妳認不認罪!」頗具恐嚇口吻。
庭長解釋說:「不懂法律進行方式」,意謂:「並非恐嚇!」
法官依法辦事,百姓憑直覺感受,少了溝通的意願,才有各別「自以為是」的後果;孰是孰非,實難定論;但、有人因此而自殺,卻是不爭的事實!
另一則新聞:
某名模,商品代言人。
記者疑女兒身,提驗身,現場。
名模不悅,謂不太方便。看似平常,或許是戲言;卻忘了,人的自尊與隱私權,可能造成的傷害。
兩件事,皆出自語言,其中令人可資商榷的「利害」空間;少不了,並具可能的後果,難免有修養不足的嫌疑,肯定令人失望的悲哀下場!
佛教說「口業」,其實就是語言的行為;稍不留意,如刀似劍;世俗也說語言的藝術,強調「口德」問題。
普觀世人,因言語而諍鬪,不止是傷害了他人,自己也難捨內疚;尤其是過而弒了彼此的性命,其代價是頗為不值的。
佛教說十惡業,於口就佔了四成;謂兩舌(是非)、惡口(狠毒)、妄言(不實)、綺語(黃腔),在在教人作語言的行為修養;務期入達不傷害別人,自己也不會受到傷害,方是智慧的語言;其結果,當然是彼此悉皆獲得饒益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