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文:殘伯出處:應佛之印期數:200期2006年1、2月刊
佛教論戒法,因地、因時、因事,當有適度調整的方便。
佛教論戒法,因地、因時、因事,當有適度調整的方便;譬如八敬戒,於事於理,於時代背景,原本佛意在受戒且能得戒,是關係彼時女性出家所設之法,並非「具足戒」中之戒;值此兩千六百年來,佛陀之教,已經遍布全人類的世界,於各地區的族性、文化、風俗、習慣等均有差異,像日本、韓國、緬甸、泰國, 以及中國的西藏等,各具南北傳播,溶合地方的傳統宗教色彩的不同。
前些時,台灣北部地區,為八敬戒法,曾作廣泛的討論;可惜事過境遷,好像沒有了下文;處此台灣地區,比丘尼與比丘的比例,但能以「懸殊太大」來形容;然而,沒有了下文,似乎令人費解!
眾所周知,佛陀制戒 是「因事」化理,於「理」立戒;依八敬法的時代背景而言,是時為「六群」之忌諱而設,於事於理,都有其必要性。但是,時地事的環境和實情的遷變,應該是可以修正的;何況佛陀之教,其精神強調「眾生平等」哩!
試觀八敬戒法的內容:
一、百歲比丘尼,見新戒比丘,應起而迎、行禮拜,敷座請坐。
二、比丘尼不得罵謗比丘。
三、不得舉比丘罪,說其過失,比丘得說尼過。
四、式叉摩那已學戒,應從眾僧求受大戒。
五、比丘尼犯僧殘,應於半月中、在二部僧前行摩那埵。
六、尼於半月內,當於僧中求教授之人。
七、於比丘尼處,不可夏安居。
八、夏訖、當詣僧中,求自恣之人。
如是八法,老僧不談可廢或不可廢,倒有以下可以調整的建議。如:
一、比丘、比丘尼,無論僧臘或戒臘的差異,均應以禮相待。
二、比丘、比丘尼,均不應相互罵謗。
三、比丘、比丘尼,有過失、相互勸諫。
四、式叉摩那身份消失,當然要求受具足戒。
五、比丘、比丘尼犯僧殘,應於二部僧、應各別行摩那埵法。
六、比丘、比丘尼半月布薩,應於二部僧、應各別求教授開示。
七、夏安居,比丘、比丘尼,應各別於道場中行之。
八、夏安居竟,比丘、比丘尼,應各別行自恣。
如是建議,於八敬戒法名,應作比丘、比丘尼八敬戒法,方能入於彼此恭敬和尊重的平等宗旨。未知有識之士高見如何?!
九一僧於千佛山丈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