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文:潛出處:雲語書摘期數:302期2015年8月
出世間之財,則以法而說法財。在《未曾有因緣經》中說法財有信、進、戒、慚愧、聞、捨、定慧等七法財
財,即資財。分別有世間之財與出世間之財。
世間之財包括有金、銀、珠寶、土地、房產...等能滿足人類生活欲望的物質。
出世間之財,則以法而說法財。在《未曾有因緣經》中說法財有信、進、戒、慚愧、聞、捨、定慧等七法財,說明如下:
1、信財:信,即是信心。來自踏實的自信,加上覺察了的信他,才能完成圓滿的信心。信是對佛教、佛陀的肯定,能決定受持正法,以為成佛之資財。就像科學家提出化學原理或物理原理的發明,將理論建立在可信度上面,再經不同的實驗證明正確了,才肯定這原理是對的,這是信的根本,而要成為信的力量,是從道理方法與修養中建立起來的,使別人感受「士別三日,刮目相看」,也讓別人對佛法生起信心。
2、進財:進,即是精進。人會有懈怠、放逸的情緒,若希望改變,最好的方式就是精進。精,是選擇好的;進,是往前而進。選擇好的去做,並且愈做愈好,就是精進。懂得道理方法,可是從不去做,是不可能建立起精進的根本。或者偶而去做,不能持之以恒的做,三天打漁,七天曬網,無形中也就懈怠,放逸了。真正的精進,不是像山洪暴發,忽然間勇猛難當,睡得少,吃得少,等到身體累壞了,就被身體所擺佈。精進之要,猶如細水長流,須恒久不變,綿綿永續,一心求出離、突破之道,以為成佛之資財。
3、戒財:戒,即是戒律。有五戒、十戒,或在家戒、出家戒種種不同的戒。戒為解脫之本,能防禁身語意之惡,以為成佛之資財。依梵語尸羅的意義,可以翻譯為清涼,因為人的身語意或者心意識的起變化,生作用,全是業火發動欲望所致;因此,以戒作為清涼劑,來息滅業火,防止欲望,以達不犯的目的。例如不殺生,世間法認為除了人不可殺,其他的動物可以殺;但佛法的觀點是所有的動物都不可以殺。為了清涼的目的,於戒的立意,不殺生的目的在慈悲,學佛就是講求慈悲為懷,目的是拔苦與樂,培養慈悲的心性,其中就有清涼的意涵。所以,以戒為師範:建立莊嚴的行止,可以獲得三種清淨的功德:於心不起染著,可以清淨欲望。於身不生過失,可以安穩欲行。於相不發頑劣,可以莊嚴妙德。於菩提大道的過程而言,可以說是最好的。
4、慚愧財:慚,是表面的不好意思,或說是慚天;愧,是內在的愧疚,或說是愧人。既能慚愧,則不造諸惡業,以為成佛之資財。所謂「人之將死,其言也善」,即使再壞的人,不可能完全沒有慚愧心,只是沒有明顯表現出來罷了。
5、聞財:聞為修慧之首要,建立在多看、多聽、多問的要領上。多看是從見識中收集資料,或經典,或人事,皆是對象。多聽是從聆聞中收集資料,或聽法,或人言,皆能得利益。多問是在見聞中難免疑問,但同樣的問題,應該求教不同的對象,才能得到不同的利益。此三多外,必須多思考與多體驗,則必有所得益。能於見聞中熏習佛法,當可從無明愚暗中,經由認識、了解,有所發現則能覺悟,而為成佛之資財。
6、捨財:捨,即捨施、放捨,是真正的放下了。如施與受是相等的,一個是有能力施與,一個是接受者。一個人有一份布施心,說不定他曾經也接受他人的布施,他必須擁有施捨的條件,才能感受接受布施者的心境和需要;所以施與受於精神、物質、心理,其實都是相等的。捨,必須做到運心平等,無憎愛分別,隨緣隨求,無所悋惜,以至身命資財,亦無所畏,以為成佛之資財。
7、定慧財:定,即不散亂;慧,乃不癡迷。人帶著業來到世界,免不了妄想、雜念、昏沉,容易造成散亂,就需要以定的方式來對治,例如為什麼要靜坐?為什麼要運用思想,發揮智慧呢?是因為人會妄想雜念,如果能從妄想雜念中提起正念,去認識、了解、發現而突破業習,散亂不但不存在,反而能從中得到利益,靠的就是定的力量。而慧是針對人的癡迷來說,以世俗人來看有愚有癡,總把愚和癡合併在一起,而佛陀認為眾生是癡迷的,不是愚癡的人,因為真正愚癡的人不可能有知識經驗,也不可能有智慧;而癡迷的眾生,只是暫時迷失而已,仍有覺悟的時刻。例如人因情感而迷惑,產生一種癡情,或盲從、迷戀,這都是癡迷現象,又人迷惑於錢財、迷惑於地位,五欲的貪婪,不都是因癡迷而造成的嗎?所謂慧是以智為基礎,智慧不是世智聰明,更不是自以為是。智是積知識與經驗而成的,慧是運用已有的智,使它發揮有饒益的效用。智慧在佛法的領域中,歸納道理與方法是屬於智類;依據道理與方法化解障礙,超越世間的輪迴之苦,證入究竟涅槃的境界,才是慧的饒益性之效用。所以定是攝心不亂,止諸妄想雜念;慧是照見諸法,破偏邪而立正知見,以為成佛之資財。
佛弟子修行此七法財,可以完成道業,可以出離世間法的束縛,而求得解脫,入於常樂我淨的殊勝之境。雖然大乘佛法有理的闡述,有事的例喻,有行的方法,有法的功德,有境的果地,但是縱有道理和方法,分析「法」的諦義,卻沒有一成不變的結論;也就是說,法無定法,知見非見,只因成就的差異,緣於智慧的境域;境域膚淺,成就有限;境域深廣,成就理想;境域究竟,成就圓滿。因此,以「法財」明示成佛之說,是有別於「到彼岸」,而立「離苦得樂」之旨,則為肯定「成佛」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