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的認識

    佛法中把法的分類為有事物和道理兩大部份;事物的是物質的屬性,道理的則為精神的屬性。二者最大的分別是,物質的是成住壞空,精神的是生住異滅

  • 文:出處:雲語書摘期數:319期2017年3月

          法的認識      /潛

法,梵語的音譯是達摩,法,是通於一切語言、文字、事物;凡人與事的大與小,有形無形,以及真實和虛妄;總括事與理的軌則和任運,皆可謂之法。

 

所以,法是指所有的存在。凡事與理相互之間的因緣法則與因果關係,都稱之為法。也就是依於事物而說明道理,依於道理而解釋事物;因為事與物關係到人,就涉及因與緣的法則和因與果的關係,總合起來稱為法。可見,「法」的內容,無所不包,是一種極複雜的組合體;小,僅如微塵般的一個小單元;大,以須彌形容仍嫌不夠。

 

佛法中說:凡一切法,皆因緣和合而生,亦因緣分散而滅;生,無有決定生,於滅,亦無絕對滅。因此,佛法中把法的分類為有事物和道理兩大部份;事物的是物質的屬性,道理的則為精神的屬性。二者最大的分別是,物質的是成住壞空,精神的是生住異滅。不過事物與道理,雖然發起的法則,同屬因緣法,而且過程中現象的存在是相同的,但實際的變化完全不同,尤其過程後的結果,絕對的不相同。所以佛法中說法,凡所有法,有相同的因緣法則,但具不同的因果關係。說因,有種子;說緣,有助緣,是法則必具的條件。又謂,因,有起因;說果,有結果,是關係必然的現象。這是「法」的面貌,無論是世出世間法,都是如此的理論。

 

所以,世出世間法是佛法的基本概念,也是經常被誤解的一個觀念。一般認為有世間法,事實上,世間法、出世間法應該連貫為「世出世間法」,這是佛典中常見的名詞;如果分別為世間法和出世間法,這是不太圓滿的說法。例如以菜和吃菜來說,菜有田裡的、超級市場裡的;廚房裡的....,可見「菜」只是個概念,未必與自己的「我」有關,但說到「吃菜」,就和自己的「我」有密切關係了。所以說到佛法的珍貴,在於它的饒益價值,而佛法的對象,是針對每一個「我」而說,也就是所有的人。

 

世出世間法的「世」,是人人共住的世間,但未必人人都想要出離世間,因為不是學佛的人,就沒有機會出離世間,而且大多數的人都認定生老病死是世間的現象,不能改變。「出」,是出離、突破的意思。生活在世間,人人都要面對生老病死的種種感報,若有差別,那就是能不能出離、突破了?

 

如何出離、突破、超越世間呢?就關係到知識驗的具備與否,也就是「智」的擁有多少?智,是世間的種種知識經驗,佛法是以世間法為基礎,如果能運用豐富的知識經驗而突破人的局限,發揮「智」的力量,並得到圓滿的利益,自然就能出離世間了。佛法談的是「世出世間法」,不是把它分成「世間法、出世間法」,否則佛法就變成「相對法」了,肯定佛法不是相對法,而是從世間的善惡、美醜、貧富、優劣等相對中突破,以至達到「絕對」的圓滿,沒有缺點的法。所謂絕對,就是圓滿,沒有缺失的意思。

 

總之,一切萬法,皆由因緣和合而生。於因是種因,或謂種子,於緣就是助緣。依於種因,和合助緣,就能發生諸法。譬如眾生,業是種因,環境是助緣。譬如萬象中的各物種,依種子因,和合土地、空氣、陽光、水份、肥料、人工等助緣,就能發生花、樹等植物。

 

不過,只知因緣法則,而不識因果關係,仍不能算是盡知悉識法之義。因為凡因緣法則,必然形成因果關係;而涉及因果關係,必然有其因緣法則。因為於因緣,為善惡,那是欲作。於因果,為苦樂,即是業報。佛法中說因緣,談因果,不可以於因緣的一貫性,與因果的一元化,必須深入因緣的循環性,與因果的多元化,才能確知法的勝義諦,方始得入慧的微妙意,成就覺的圓明境。

 

尤其是法的要義,其中涵蓋了「體、用、相、境」的四大差別相。

於體,具有相對的兩面,如善的相對是惡,美的相對是醜,貴的相對是賤;但是以體的本質而言,卻是空性。

 

於用,談作用免不了千差萬別,而效用或值率亦復如是,如善與惡,貴與賤;但是用的本身,仍以人為主宰。

 

於相,包含了語言與動作的行相,以及靜態的相狀,如五欲、八風和諸般情識現象;然而相的行與狀,仍不離於各人的分別而議論。

 

於境,就是心念中的感受所形成,涉及各人所具備的知識經驗,尤其是業的內涵,影響非常的大,因為業的內涵,有著太過複雜的成份,所產生的力量,也就大不相同。

 

因此,一體不是幾面,卻具有兩邊的差異,作用於緣遇的不同,卻有必然的價值;而表與裡的諸般現象,無非是動靜的分辨;然而心念感受成形,總歸是業力所至。所以,體用相境的道理,乃是佛法圓滿世間法的道理方法;也就是於世間法的認識和了解,藉佛陀所說的道理方法,於其中有所發現,進而突破世間法的相對,獲得圓滿的結果。例如轉煩惱為菩提,當煩惱生起,則身心失去平和安詳,煩惱是因;若以煩惱為修行之道,透過認識、了解,於中有所發現,就能突破煩惱而顯現菩提,那麼身心就恢復平和安詳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