唯識法相學73我法二執(上)

    雖然我執、法執各學派都有介紹,但是在唯識學上面它的差別在哪裡?是在一個法相建立,怎麼去發現那個我執跟法執

  • 文:白雲老禪師出處:紅塵甘露期數:328期2017年12月

唯識法相學73我法二執(上)
 
繼續介紹唯識法相,這個時段來談“我法二執”,就是我執跟法執。通常唯識學要談任何的學理,都必須以一個法相建立起來去做認識了別,這是一個不可或缺的一種方法。雖然我執、法執各學派都有介紹,但是在唯識學上面它的差別在哪裡?是在一個法相建立,怎麼去發現那個我執跟法執。如果那個“我”不接觸法相的話,這個“我”是不會起變化,也不會起作用,也就是通常談的五蘊,色蘊的形成一定是外面先有一個法相,一般說來就是色塵緣境,而色塵緣境的本身就包含了我執跟法執:色塵是談“我”,緣境是談“法”,也就是法相。我們說一個相先建立起來,那是一個我執的相,然後從法上面也會起執著,都還是依於法相來說。
首先看這個我為什麼起執著?“我”以五蘊的形成,通常就是談色蘊的開始,色蘊怎麼開始的?是依於前面的六根轉識而顯現,譬如眼睛看到了什麼,那是一個“相”,看到了什麼一定有它的名字與它的作用,就稱之為“法”。所以法相不管是物體,以事而言是方法;以道理而言,必須有一個法相。譬如電燈,是眼睛看到的一個光亮的東西,這是一個“法”,怎麼樣產生光亮一定要有一個物體的存在,所以從光亮來看,雖然有法其實還是一個相上的認識,要有一個組合體使它發光,所以還是相上的問題。這是依於“我”執著於一個相的一個主體,但是我執著於相,如果沒有道理方法,於相對的“我”而言,色蘊就不可能生起;色蘊不生起就不會有感受,當然就不會去想,更不會有行為,也不會得到一個認識的結果。
那麼電燈跟我有什麼關係?電燈不就是電燈!可是電燈一定是一個照明的東西,於相而言就有很多的分別,是什麼樣的電燈?是燈泡的還是日光燈?如果凡是由電的力源發動而顯現的都叫做電燈的話,它的本身一定有很多差別。譬如霓虹燈也是電燈之類,當然有各種不同的分別相,只要是在這個電燈範圍之內所完成的都叫電燈的話,就完成了一個法相,所以我們一眼看到了一個電燈,如果利用它的光亮來做什麼事這很自然,可是為什麼還有我執呢?執著什麼?其實這也有正面的、負面的:譬如希望它能照明又有美的感受、希望燈光能柔和或者刺激。譬如舞台的燈光幾乎都表現得很刺激,書房用的電燈就顯得較柔和,這一些是看到的,於我所生起的一些現象。所以人有各種對電燈的偏好,譬如電燈有冷光還有熱光,這些都是色蘊要形成了才會起變化、生作用。色蘊形成來自前面的六根,成為六識引發所起的,是一種什麼現象?它執著的是什麼?通常執著的就是一個法相,一個電燈,如此而已。
其實要瞭解色蘊形成不是簡單的事,因為色蘊的形成是來自色法,色法的形成又來自法塵,法塵又來自色塵,從所緣的這一種境界來看,最初還是以色塵為主題。也就是一個物質體不管它是最小的微塵、沙粒,或者是已經組合成的一些什麼,談到色就會說及物質,物質又有長短、大小、方圓與不同的顏色。為什麼談這麼多?這都是以色來說,而這個色一定有它的物質體的存在,稱之為塵,以“色塵”這個名詞是這麼形成的。當我們眼睛看到或耳朵聽到,眼睛見到的是什麼,是色塵;耳朵聽到的又是什麼?是聲塵,聲音叫聲塵,所以這一個色塵的概念包含了什麼?有聲塵,有鼻子聞到的氣體或者是氣味,那也屬於塵,甚而舌頭辨別各種滋味還是塵,當然身體接觸到的種種物體也是塵。
所以以色塵做概念來說,包含的除了眼根所見,還有耳、鼻、舌、身在內,只是以色塵做為一個概念,因為比較容易把握,譬如講聲塵,一個聲音顯現,馬上會消失就不容易把握,可是以一個物質體的存在就很容易把握,所以談最初的開始以色塵來說法,是要能把握的,為什麼?因為我之所以會產生執著,一定要有一個東西擺在那個地方,沒有東西擺在那裡怎麼去執著?譬如一樣東西,我說「這是我的!」一定要有一樣東西才說是我的,如果沒有色塵的形成擺在眼前,你說「我的!」我的什麼呢?接著由色塵可以轉變為法塵,法塵是依於許多不同的色塵組合形成的,裡面有一些作用,並涉及到事跟理,所以叫做“法”,由色塵轉變為法塵,法塵之後才會轉變為色法。
所以色塵到法塵到色法,是一個完成式,舉剛剛說的電燈為例,所有的物質體都是色塵組織,成為電燈了這是法塵,要使這個電燈完成它的作用,譬如要有電源加上它的結構組織,然後顯現出光亮來,這才叫做“色法”。此中可以發現:一個法相上的認識,不能只以色法來說就認為是一個色法。色法怎麼形成呢?一定是由許多的物質組合而成,所以色塵假使是個原料的話,法塵就是製作成為一個器物,色法就是使這個器物產生作用,所以這就是一個完成式。為什麼說五蘊的色蘊要跟外面的色法打交道,所謂“色心相應”了,才談得上有“我執”的現象,因為只談色蘊就是我,“我”接觸外緣,究竟接觸什麼外緣?這個外緣就是以法相來說,所以唯識建立於法相上面去認識、了別而後肯定,要把握它的基本原理,不能談到我執、法執就認為:「我執就是那個我,法執就是那個法。」那究竟說什麼呢?
所以先要認清楚“我”是一個業的組合體,業的組合體怎麼會起變化生作用?以五蘊來說,因為色蘊的形成是來自色法,色法的形成是來自法塵,法塵的形成又來自色塵,你把它完完整整的搞明白的話,就知道原來“色蘊所起”是跟色法相應,如果不相應,譬如電燈,一個電燈怎麼樣?如果電燈擺在店裡面出售,不需要這個電燈,那麼燈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,色蘊怎麼會起呢?因為你的色蘊跟電燈沒有關係。所以色蘊形成一定要有一個色法,這個色法就是一個法相建立起來的,從一個物質體到它所起的變化作用,完成的一個現象,所以懂得“我”,不是就瞭解了“我”,因為色蘊形成還有千變萬化,為什麼色蘊形成之後有所感受,而每一個人的感受又不同,所以感受不同就會有不同的執著。尤其感受之後會去想一想,這個東西跟我有什麼關係?假使買它的話拿來做什麼?如果一定要買才是想蘊完成的行為的話,那也錯了!為什麼?假使你到一個書法或什麼古董展覽店,只是去看一看,不一定非買不可。好了!有了行為之後,我們才能夠確定買不買?買它又涉及到你具備的條件夠不夠?不買並不是條件不夠,為什麼?因為不喜歡,喜歡它才會買。
從中談到一個“我執”,如果捨棄了“法執”,這個我沒有變化作用,只談法不談我的話,這個法跟你也沒有關係,不可能顯現出它的道理方法。可見我跟法其實是一體兩面的,但是一般介紹佛法往往有一個毛病,認為那個“法”是一個碰不得的東西,要不然就是非常計較執著它,怎麼說?譬如感覺世間法都不好,認為佛法才是最好的,其實沒有世間法哪來的佛法呢?所以我們常常就把我跟法兩個,因為“我”執著什麼,眾生執著於世間法,那究竟執著於世間法的什麼?這就一定要建立一個法相,如果以貪而言他貪什麼?貪財、貪名位、貪吃都是貪!財色名食睡五欲都是因貪而起,有沒有想過“財色名食睡”本身具備有法的存在呢!如果認為這些法就是世間法,你的那個“我”就只是一個業我;如果你認為五欲貪瞋癡都不好,認為這就是佛法,你的那個“我”還是一個業我!因為好、不好,不是你去選擇的問題,唯識學是談認識了別而後肯定,所以往往學佛的人,把“我”看成是一個業我,很不好!要追求道我!其實道我還是我,如果搞不清楚人本來是因業而顯才有我,道是因為修養也能成就呢!
所以與其造業,何不修道?為什麼?“我”是可以變化,可以改變的,原來是業的作用能轉變為道的作用。可是其中的我跟法有沒有分離?其實法還是在裡面,所以我執、法執本身,不管是凡夫眾生也好,一個修學佛法的人也好,不要忘了都不離於法。“我”如果離於法的話,這個“我”就沒有作用,也不可能產生變化;不起變化就不會有作用,譬如說「心念之所到」,你的“我”就有了五蘊的變化了,“所到”的結果,它的作用可能有正面的、負面的。所以談我執、法執這兩個名詞,不能只分別有我執、法執,尤其現在一般人的誤解──“我執”是不好的,“法執”是必須經歷的一個過程,而最後它都是空。通常用這種方式說道理,其實說最後是空,這中間還有漫長的過程你為什麼不講出來?
唯識學就是談這個漫長的過程,怎麼樣去認識了別而後肯定“我”的形成、“法”的形成,也就是“我為什麼執著”?談法的執著,法會執著嗎?是因為有我才會有法的執著,如果硬是把這兩個分開來講:「修學佛法的人有我執、有法執,我執就是煩惱障,法執就是所知障,最後都是障礙。」那你學佛幹什麼?所以唯識學談過程,從緣起到最後的一個結果,這中間一個漫長的過程,就是從法相建立之後,去認識了別而後肯定,如果佛法捨棄了這一些,或者唯識學不談過程的話,只談“執著”:人有我執、法執兩種執著,我執就是煩惱障,法執就是所知障,報告完畢!就變成這個樣了。可知道理在哪裡?認識了什麼?了別了什麼?佛法說了什麼?也就是我常說的法在哪裡?
所以唯識學裡面有很多的名相,其實名相都是依於法相而來的,沒有法相就不會有我的執著,當然我的執著還是來自法的認識而生起的執著,所以講我法二執,其實是我執著於法,執著於法的什麼?就是執著於法的“相”,同時也執著於法的相的那個“法”。所以唯識法相要講法相,有法有相、有相就有法,是依於那個“我”為主題,去發現它有兩種現象,如果不瞭解這一點,的確就變成“我執”是業、“法執”是道,變成一個最簡單的說法,那又怎麼樣呢?業怎樣、道又怎樣?你認識了什麼?了別了什麼?究竟對你修學佛法、成就道業有什麼幫助?所以我們要瞭解“我執於法”,我執、法執本身是一而二、二而一的,首先我們要瞭解這個名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