雲語書摘 心生即種種法生

    「因緣生法,不捨因果,心是諸行之主。 因緣違背,因果罔然,心是分別之王。 生法求滅,究竟因果,心是造作之主。 因緣離散,因果難顯,心是取捨之王。」

  • 文:出處:雲語書摘期數:366期2021年06月

雲語書摘 心生即種種法生
/潛

 

《華嚴經卷十九》謂:

「心如工畫師,能畫諸世間,五蘊悉從生,無法而不造。」

 

心猶如巧妙的工畫師,能畫出世間種種的山河大地,小橋人家,瀑布溪流,以至樹木、花草、巖石;以彩色突顯,或黑白鈎畫,顯示種種的色相,這些色相,皆由心所造作,亦即是五蘊起了變化而生作用之故。

 

心,其實就是「自我」,自我的意識現象,總是展現於感性或理性之時;喜、怒、哀、怨、苦、樂等,便是分別於自我的情識之下。情識作用的成份,分別感性和理性的不同;然感性的偏重,自他最容易受到傷害;而理性的偏重,自他的關係則較為緩和,傷害也較輕微。但是無論如何,總歸不免傷害;因此,最好的方法,就是調適二者,避免傷害。

 

法,梵語的音譯為達摩,通於一切語言、文字、事物;有大有小,有形無形,以及真實和虛妄,舉凡事物其物,道理其物者,悉皆歸納於法。

法,是一種現象,是一種作用,是人與與事關係的結果。

法,是一種運作,是一種軌範,是一種因緣關係。

 

《唯識論》中說:自體任持者,謂竹有竹之自體,梅有梅之自體;有形者,有有形之自體,無形者,有無形之自體,各自保任,維持其自體。軌生物解者,既各有自體,皆為自體任持之狀,然只限於有體,不能容於無體。法者,兼攝無體,該盡一切;故有以自體任持與軌生物解二義之解釋。

 

法的現象,是依他而起,屬於事相,源自萬法因緣而生的理論,說明森羅萬有依種子為第一因,藉種種助緣而完成事相。法的作用,是遍計所執,屬於理義,源自凡情妄識,計量執著的理論,說明世俗的妄情,普遍以自我意識而分別計度,執著一切事物的功能效益;例如凡人皆以為金錢是萬能的,為了錢而摒棄了忠恕、倫理、信義、道德等維護人情事故的實際利害。所以,諸如人事關係、名聞利養、愛敬厭憎等的一些分別意識,都是屬於遍計所執。

 

因此,法變成了人事發生關係的產物,日長月久,代代製造,代代流傳,逐漸地完成了方式、定律、傳統、規範等的真實性;也因此,一代一代,有的保守,有的改革,有的再創造,以至演變為有的圓滿,循環不息;有的缺失,改進突破,新興舊存,形成一些人事實際需要的條件,人人依此條件而運作。所謂依他而起的假有,遍計所執的妄有,以及圓成實性的實有,匯集成為一股繁複的力量,運行於人與事的問題之中。例如:

善良的,順益的,一切善根所生的善心。

罪惡的,違逆的,一切惡性所生的惡作。

無記的,是善是惡,亦善亦惡,非善非惡的,不能分別清楚的善與惡。《迴響集.法的形成》

 

所謂根與塵接觸,意為之動,識心分別,如何取捨?心從因緣而生,必須了解「因」的種性,種性是業,有善有惡;種性是道,則見菩提。《正法念處經偈釋》347~348頁謂:

 「因緣生法,不捨因果,心是諸行之主。

  因緣違背,因果罔然,心是分別之王。

  生法求滅,究竟因果,心是造作之主。

  因緣離散,因果難顯,心是取捨之王。」

 

所謂時節因緣,包括了時間與空間,而因緣有時節,乃環境的使然。所以緣隨因發,果因同時,眾生業相,或事或理,總不離因緣法則,因果關係。因此,法乃因緣而生,緣即是力;因必有果,是得因緣時節;如樹的榮枯,如氣象的雨晴陰,凡所有相,皆是暫時的,縱然三世時段,現在即將成為過去,未來隨時而成現在,三時循環輪迴,相應或抗衡,接受或拒絕,悉皆是因是緣是自然,卻也是非因非緣非自然!

 

所以,心如畫師,應當可以主宰,不為外緣所影響;因此,學佛的人,於心的修養,必須擁有戒定慧三無漏學,具足不犯、不亂、不癡的功德聚力。若不能三學兼修,那麼無始以來,隨心具有的業力,涉及因緣與因果的牽引,很容易契應相隨,茫然於緣力的誘惑;由是「業、緣」隨觸隨轉,處處受報而復又造作,恆久循環不已。

 

因此,心的調伏,當於身口意下手,因為身行、口說、意思,都是造作之源;倘若於事理事物之前,身行能不偏,口說能不邪,意思而能正,則「心」能不逾越,循規蹈矩,自然不會造作成業,進而更能於業中見道!所以,調心關係身口意相互之間,涉及因緣法則和因果關係,頗具循環性和連鎖性,彼此不可能獨立作業。故知,調心首在意念,意為身口的動力;也就是身口因為造作工具,但分別之能在於意;意從心的主宰,由心決定取捨。

 

然而心念變化莫測,學佛者必須時刻調理,猶如駕車行進,必須掌穩方向盤,調適御駛,安全前進,不容稍有疏忽。自我意識展現於心念起動之後,若感性,若理性,悉皆是所知而成現象;調適自我,首在心念於「受、想」未至「行、識」之前,這其中的要義,全在如何加大「想、行」之間的間隔;或戒不犯,或定不亂,或慧不癡,正勤精進。

 

基於色蘊的形成,在於心與緣相應,造成「色、心」二法起變化,以至引發自我意識抬頭,而有色蘊的顯現。如果色蘊不起,法不變動,即使無明現前,惑業猶如下種鹹地,諸緣不足,因亦無從發生了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