唯識法相學52唯識與五蘊(下)

    色蘊不起就不會有感受,也不會有思想,更不會有行為;也一直強調色蘊要形成,不只偏於一個色法的色塵緣境而已,因為色法來自法塵,法塵來自色塵。

  • 文:白雲老禪師出處:紅塵甘露期數:307期2016年1月

    繼續談唯識法相學「唯識跟五蘊的關係」,前一時段介紹了色蘊,強調色蘊不起就不會有感受,也不會有思想,更不會有行為;也一直強調色蘊要形成,不只偏於一個色法的色塵緣境而已,因為色法來自法塵,法塵來自色塵。在這裡稍許說明一下色塵跟法塵,色塵是以五根五塵來講,所以五根跟五塵都可以稱之為色塵,什麼時候五根五塵能成為法塵呢?就必須要第六識,即意根進入五根,接觸五塵而轉變為識,這才有法塵的產生;但這還不是一個完整的色法,只是色法與色塵中間的一個中繼站而已,為什麼?因為色塵轉變為法塵才有機會成為色法,如果色塵不轉變為法塵,就不可能成為色法,理由在於緣境的關係,也就是要看它的因緣法則是什麼!因果的內容是什麼!還關係到人、事的問題,才有色法的形成。舉一個例子,那個人好像情緒不太好,你怎麼發現的?情緒是一個內在的精神作用,但是可以看他的樣子,比如表情木訥或很不自在,從他的眼神種種,涉及到他的表相,如果表相上不存在什麼,你說這個人的內在怎樣,那只是猜測而已。

    剛剛說色塵要完成色法,中間一定要有法塵,也就是五根五塵只是一個色塵,沒有意根的加入就不可能成為“法”,這“法”就是根與塵組合,再由意根進入作認識而生起的法。所以眼耳鼻舌身意,色聲香味觸,後面為什麼要加一個法呢?“法”就是指法塵,從五根五塵相接觸,色塵才轉變為法塵,可是它還不是一個色法,為什麼?它只是一個法塵,由根塵轉識而已,真正的肯定是六識確定了,也就是產生了變化,生起作用才能成為色法,這就關係到第七識那個“我”。所以關係到“我”,這個色法不能說不存在,為什麼?不要忘了有自己的我,還有別人的我;講到凡是“人”所有的我,就以色法與心法相應來說,所謂色心相應就可以完成了色蘊,可是如果涉及到業與道、生與死的問題,就必須要確定你現在談的這個“我”是誰!

    舉一個例子就很容易發現:在殿堂看到釋迦牟尼佛的像,佛的法相只是泥塑木雕的,這只是色塵,進而知道是一個像,也就是佛像,那就有了法塵了;可是這法塵並不就是色法!為什麼?說是佛像,是什麼佛像?就說是釋迦牟尼佛的像好了,那還是一個法塵,怎樣才形成色法?要知釋迦牟尼佛是真有其人其事,也就是有其內容,有它的緣境存在,否則那還是一個法塵,這只是看到釋迦牟尼佛的像,如此而已;就像一個人的“我”,那是釋迦牟尼佛的那個我,這只是在法塵上。所以完成色法之後,一定要關係到那個我,如果不關係到那個我也只是法塵、色法之間的一個概念而已;也就是要肯定為色法,一定要〝心相應於色〞,這時色蘊才能完成,所以必須做一個明辨的分析,才能肯定究竟什麼叫色蘊!因為唯識學特別強調法相的建立,要認識、了別而後才能肯定。如果這個“我”,從色塵捨棄了緣境,那談這些幹什麼?怎麼能分辨?譬如以法塵而言,人的我,依色身有“地水火風”的問題,可是還有“六根、八識、五蘊”的問題!除了這個還涉及第八識裡的種子,有業的種子還有道的種子。

    因此絕不能把色蘊只看作是一個色法,或依於你的心去看色法,那也不一定是色蘊;而是色與心相互之間要相應了!什麼叫相應?經過認識了,也就是一個法相建立了,你才有認識與了別的機會。怎麼去認識、了別?從感受,也就是“受蘊”,然後“想蘊”去思考,有了思考才有行為;有了行為,這時才能肯定。就像我剛剛說「這個人心裡有事」,那是什麼?一定是從他的表相,也就是從色塵進入到法塵,有了色法的樣子;譬如看起來很不自在,從眼神、氣色以及精神的表現,這都關係到色法,加上你的那個“我”—相應色法,色蘊不就形成了嗎?你怎麼知道人家有心事,顯得不安與煩惱?因為受蘊的本身不只是一個自我,還涉及到他我,所以談“我”幾乎是講眾生之我;尤其唯識學上講到自我,別忘了別人的那個我;或者把別人的我擺在前面,反而忘了自己的我!

    因為談五蘊就會涉及人、我的關係!而人我的關係是以五蘊為基礎,用唯識的學理去看,用唯識的觀法去觀,這才能明白“色受想行識”究竟怎麼回事!我們知道了色蘊可以這麼肯定,但是剛剛提到了受蘊,除了自我還有人我,而這人我不一定是“別人的我”,也是他我,因為這“他我”往往會涉及到物相、法相,如果沒有這些,等於前面的色蘊沒有形成,色蘊不形成就不可能產生感受。換句話說,色蘊形成之後才有感受,這時的感受往往是直接的,以自己的我的感受為主,但不要忘了自我的感受一定還有他我的存在;因為色蘊就涉及這一些,因為這個“他我”就是色蘊裡面,即“色心相應”的那個也就是色法裡面的成分,可見以自我意識的感受,往往不是太感性就是太理性,再不然就是莫名其妙。

    所以五蘊把握了色蘊形成所生起的感受,第一個除了有自我的感受,不要忘了你所感受的還涉及到他我;只是這個他我不一定是人,凡所有的法相都可以稱為他我!就因為有法相的完成,你的感受發起的時刻,思想才會起變化,那就是想蘊。至於想蘊生起什麼變化,就涉及到法相的認識,因為這只是你自我的感受,所以還要加以認識,這認識並非馬上就能了別,還要看你的想蘊本身具備的修養如何!因為想蘊所以起變化是關係到你擁有的知識經驗,所以可從你的修養來看想蘊;常常聽說:「我想怎麼樣、我想…」但是除了你的想法之外,不要忘了還有別的想法,而通常我們第一個色受想行識的完成,以自我的成分最大,如果從色蘊上再一次的感受,這時所產生的想蘊就有不同的變化,因為你原有的自我至少已淡化了。

    當然經過五重唯識觀法的話,色受想行識所得到的“識”就是了別,否則還只定位於認識而已。剛剛講“想蘊”只是變化而產生的作用,它來自行蘊,即“想而後行”,想了之後必定會有動作,那動作就是“行”,就是行蘊;“行為”,為什麼談行蘊?蘊有蘊藏的意思,所謂行為的表現是根據你的修養與知識經驗,根據你本身的智商,因此表現的行為都不一樣!所完成的只是認識而已,就是識蘊的形成。所以識蘊一形成,一剎那之間就完成了色受想行識。舉一個例來看第一個形成的速度有多快?譬如走在街上碰到了熟人:「欸,某某」,便一下就完成了,這裡面還包含了色受想行識呢!雖然一剎那之間遇到了熟人,「啊!你是某某。」但那只是個色法而已,如果你心不在焉就擦身而過,與那個色法就不相應。

    我一直強調色蘊的形成要“色心相應”,一定是你看到了這個人,然後產生認識,這“認識”就是第六意識進入了,這時候色心相應;色蘊一形成,你的我意識就會顯現:「這個人是我的朋友!」或者說「這個人是我的同學或是我的親人。」那時你的感受很容易發生,而且同時在你的意念中一定有這麼一個人,當然行為馬上就能表現出來;譬如對他說:「欸!某某!」這時候完成的是一個識蘊,但它只是唯識學上“了別”之前的一個認識而已,所以談色蘊,一個一個談,中間的距離好像很大,其實一個色蘊的形成,一剎那之間就完成了受想行識,但是我們不能用這種方式就認為是唯識學裡的五蘊,因為它並沒有進入到了別的階段。

  我們知道了別後還要肯定,剛剛說在街上遇到一個熟人,可能你看了這個人覺得像某人,表示你還不能肯定,最多只到達一種認識,怎麼樣才能肯定?要了別之後才能肯定,了別就是明了,「的確這個人就是這個人!」要怎麼去明了?很簡單,再一次從色蘊中去發現,怎麼發現?至少在你的記憶中,也就是第八識裡有這種意念,譬如有“認識這個人”的意念的種子存在,但是不能說“好像”!因為“好像”也可以完成色受想行識,這種認識卻不可信!一定要經過再次的色受想行識的過程,原來的那種“好像”,認識的程度就不一樣了!可是這種認識還只是明了,是不是可以辨別成為肯定的一個結果?可見一定要明了辨別之後才能肯定。

 

五重唯識觀法就是談這一些,以後我們再談為什麼可以肯定,現在談唯識跟五蘊的關係,其實還只是談五蘊的識,也就是色受想行識的“識”,從一個自我粗淺的認識,進入到比較細膩,而後再深入地去了別,最後才有肯定的機會;可是我們現在談的只是一個從發起到可能的完成,還不是一個絕對的肯定!因為絕對的肯定必須要經過五重唯識觀法,才能夠做決定性的肯定;否則只是依於個人的知識經驗,依於個人的修養與智商來作一個了別而已,那不是肯定!以上大概只是談唯識與五蘊上面的一些因緣法則、因果關係的一些認識而已。有沒有發現一個問題?「五蘊即我」也好、「心」也好、「色心相應」也好,還只談到第七識而已,第八識與五蘊呢?好像前面的六根六識也有了,第七識也有了,那第八識呢?這就要瞭解色蘊的形成,有所謂的“現在的種子”,現在的種子是果,因為是過去的“種子因”完成“現在的果”。換句話說現在色蘊的形成是過去的種子因而發起的,完成色心相應才有現在的果,這是第八識裡生起的,這跟我們講五蘊的因果關係,還有前面談的因緣法則有關。如果捨棄了它的因果關係的話,就變成五蘊憑空而有、憑空生起。

 

可見即使色蘊形成了,也只是因為過去的因而發起現在的果而已,還要知道其「過去的因發生現在的果」,所以不要忘了現在,因為現在的果而有“再作因”,或者沒有現在的果而有新作因。“再作因”是因為現在的果而再生起的,如果沒有生起的過去因,有現在果的話,那就是現在新作的,就是所謂的所作因,裡面只有“所”沒有“能”。“能”是關係到原來有種子因能產生現在的果,是一個能所的關係。如果是現在所作因呢?它是一個新發起的,等於第八識裡面沒有這種子因,要怎麼去看比較容易把握呢?其實熟悉的就是第八識裡已經有的種子因,再生起現在的果,陌生的就是第八識裡沒有這些種子因,也不會生起現在的果;所以現在這個是我們再造作的,可見“所作因”就是一個新發生的事情;“再作因”是因為過去的因,顯現現在的果,在顯現與承受果報的時刻再產生的因,就叫再造因。

  所以“再作因”跟“所作因”要有所分辨,“所作因”的力量在哪裡?它是從七識到六識,從六識到七識所作的,不是第八識裡面已有的能力。“再作因”是第八識裡面已有的能力,如果你不能這麼把握的話,談五蘊最多只談到了六識,或者加上第七識,也只是一個因緣法則而已。所以不要忘了佛法是以因果為基礎,涉及到因果的關係必定少不了第八識,所以才講五根因為有意根進入成為六識,六識跟七識之間,凡這所作的都叫“所作因”,也就是七識跟六識相互之間完成的叫“所作因”;如果第八識裡原來有的因,現在承受某一種果,這時就關係到第八識,由於過去的因產生現在的果,而再由第七識與六識完成的“再作因”,這一點我們要把握!談唯識不能只談六識、七識,它少不了第八識,可是第八識如果沒有的,就屬於“所作的”,如果已經有呢?就是再作的!這是我們必須要認識與把握的,這是講唯識與五蘊與的關係。